在议会上议院第十八次全体会议上,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合作社法”是讨论的重点。
正如参议员们所指出的那样,该法的目的是规范农业合作社活动组织、重组和清算领域的关系。
农业合作社是生产合作社的一种形式,被认为是一种商业组织。
该法规定了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。此外,还建立了建立农业合作社的机制,特别是合作社的建立和国家登记程序、向农业合作社分配和使用土地的程序以及农业合作社章程的要求。
同时,也有关于设立管理机构、执行机构、合作社监督委员会及其权力、召开会议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的规则。
该法规定了农业合作社财产的形成来源、共同出资和共同基金、损益分配、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责任的法律依据。
此外,还揭示了农业合作社的成员问题。特别要指出的是,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可能是年满16岁的自然人以及符合农业合作社章程要求的法律实体。
还建立了监测农业合作社活动的机制。特别是,农业合作社章程可规定设立合作社的审计委员会,即选出一名审计员。
由于该法的实施,将为农业合作关系的形成奠定法律基础,发展合作社的活动,对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的法律管理。
这项法律得到参议员的批准。